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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2017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2017-07-05 14:14:5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全面完成我省 2017 年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任務,持續增加全省優良天數,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源頭替代、過程控制、末端處理、違法嚴懲、非法取締”的治理思路,以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化工行業等 VOCs 污染治理為重點,強化工業源 VOCs 治理;以加強機動車排放監控、嚴格油氣回收治理、探索實施高溫天氣機動車管控為重點,強化交通源 VOCs 治理;以汽修、餐飲等行業 VOCs 治理為重點,強化生活源 VOCs 治理;以嚴格 VOCs 企業污染管控為重點,探索實施高溫天氣錯峰生產,大幅降低 VOCs 排放總量;以嚴打黑加油站、露天噴涂場所為重點,全面取締涉 VOCs“散亂污”企業,為全面完成優良天數 200 天年度目標提供堅實支撐。


二、工作目標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面完成全省 3609 家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化工企業 VOCs 污染綜合治理任務(見附件);機動車、加油站、汽車修理、餐飲油煙等行業 VOCs 排放得到有效治理,穩定達到國家控制標準和要求;依法依規加快整治取締目前排查出的 36600 家“散亂污”企業,特別是涉及 VOCs 排放的小噴涂、小作坊、“黑加油站”等無組織排放企業。


三、治理范圍


VOCs 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是影響優良天數的重要因素。治理范圍主要包括:工業源,重點是石油煉制、石油化學、農藥、醫藥和塑料制品制造等化工行業,汽車、家具、工程機械、鋼結、卷材等工業涂裝行業,包裝印刷行業;交通源,重點是車用油品、機動車、加油站等;生活源,重點是汽車修理、餐飲油煙等;無組織排放源,重點是小噴涂、小化工作坊等。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完成工業源 VOCs 污染治理



1.實施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和化工行業達標排放治理。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省 426 家化工企業必須實現達標排放;9 月 30 日前,45 家石油煉制、石油化學企業必須實現達標排放。其中,化工企業 VOCs 排放要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要求,石油煉制企業 VOCs 排放要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石油化學企業 VOCs 排放要達到《石油化學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1)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建立 LDAR 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臺,健全 LDAR 檢測規范,細化工作程序、檢測方法、檢測頻率、泄漏濃度限值、修復要求等關鍵要素。重點加強對攪拌器、泵、壓縮機等動密封點,以及低點倒淋、取樣口、高點放空、液位計、儀表連接件等靜密封點的泄露管理。


(2)強化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工藝馳放氣、酸性水罐工藝尾氣等含高濃度 VOCs 的工藝廢氣優先回收利用,對難以利用的,應送火炬系統,或采用催化焚燒、熱力焚燒等銷毀措施。氧化尾氣、重整催化劑再生尾氣等含低濃度 VOCs 的工藝廢氣要采用催化焚燒、熱力焚燒等銷毀措施。


(3)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優先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拱頂罐應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質需在浮頂罐基礎上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等處理設施。有機液體裝卸必須采取全密閉、液下裝載等方式,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裝卸過程,要采取高效油氣回收措施,并配備具備油氣回收接口的運輸工具。


(4)加強廢水系統逸散廢氣治理。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中的集水井(池)、調節池、隔油池、氣浮池、濃縮池等高濃度 VOCs 的逸散環節要采用密閉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難以利用的應安裝高效治理設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濃度 VOCs 的逸散環節要采用密閉工藝,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禁止稀釋排放。


(5)加強非正常工況排放控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非正常工況排放的有機廢氣應送火炬系統處理,禁止熄滅火炬長明燈。制定開停車、檢維修、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業的開停車、檢維修等計劃性操作應在實施前向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非正常工況下生產裝置排出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廢氣和檢維修前清掃氣應接入回收或凈化處理裝置。


2. 實施工業涂裝行業 VOCs 綜合整治。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省 2365 家汽車、家具、工程機械、鋼結構、卷材、集裝箱等制造企業必須完成達標治理,VOCs 排放要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和《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1)汽車制造行業。加快推進全省整車制造、改裝汽車制造、汽車零部件制造等企業 VOCs 排放治理。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水性等低揮發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兩涂一烘”等緊湊型涂裝工藝;建立有機廢氣分類收集系統,整車制造企業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 90%,其他汽車制造企業不低于 80%;對噴漆、流平、烘干等環節產生的廢氣,要采取焚燒等末端治理措施。整車制造企業 VOCs 綜合去除率要達到 70%以上,其他汽車制造企業 VOCs 綜合去除率要達到 50%以上。


(2)家具制造行業。重點針對全省大型木制家具企業,大力推廣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揮發性涂料,替代比例達到達到 30%以上,以企業產品產量和涂料進貨單核實;大力推廣使用水性膠黏劑,替代比例達到 50%以上,以企業產品產量和膠黏劑進貨單核實。加強廢氣分類收集與處理,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 80%,對噴漆、烘干廢氣要采取焚燒等末端治理措施。木制家具制造企業 VOCs 綜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要達到 50%以上。


(3)工程機械制造行業。推廣使用高固分涂料,使用比例達到 20%以上,以企業產品產量和涂料進貨單核實。加強廢氣收集與治理,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 80%,噴漆與烘干廢氣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處理。工程機械制造企業 VOCs 綜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要達到 50%以上。


(4)鋼結構制造行業。大力推廣高固體分涂料,使用比例達到 20%以上,以企業產品產量和涂料進貨單核實。逐步淘汰鋼結構露天噴涂,全面推進鋼結構制造企業進入車間作業,建設廢氣收集與治理裝置。鋼結構制造企業 VOCs 綜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要達到 30%以上。


(5)卷材制造行業。全面推廣使用機械化自動輥涂技術;加強烘烤廢氣收集,收集率達到 90%以上,并配套焚燒等高效治理措施。卷材制造企業 VOCs 綜合去除率達到 80% 以上。


(6)集裝箱制造行業。在整箱打砂、箱內涂裝、箱外涂裝、底架涂裝和木板涂裝等工序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替代溶劑型涂料,替代比例達到 80%以上,以企業產品產量和涂料進貨單核實。對一次打砂工序,推廣采用輥涂涂裝工藝;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 90%,并配套建設溶劑回收、催化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集裝箱制造企業 VOCs 綜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要達到 80%以上。


3. 實施包裝印刷行業 VOCs 綜合整治。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省 369 家包裝印刷企業必須完成達標治理,VOCs 排放要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和《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1)強化廢氣收集與處理。對油墨、膠黏劑等有機原輔材料調配和使用等環節,要采取車間環境負壓改造、安裝高效集氣裝置等措施,加強廢氣收集,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 70%以上;對轉運、儲存等環節,采取密閉措施,減少無組織排放。在烘干環節,采取循環風烘干技術,減少廢氣排放。收集的廢氣要采取回收、焚燒等末端治理措施進行凈化處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2)加強源頭控制。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 VOCs 含量的膠黏劑、清潔劑、潤版液、洗車水、涂布液,低 VOCs 含量綠色原輔材料替代比例要達到 30%以上,以企業產品產量和原輔材料進貨單核實。


4. 加強其他工業行業 VOCs 綜合治理。


各地要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特征和 VOCs 治理重點,因地制宜選擇其他工業行業開展 VOCs 治理。電子信息行業應重點加強溶劑清洗、光刻、涂膠、涂裝等工序 VOCs 排放控制;制鞋行業應重點加強面部拼縫粘貼、成型、組底、噴漆、發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紡織印染行業應重點加強印染和染整精加工工序 VOCs 排放控制,加強定型機廢氣、印花廢氣治理;木材加工行業應重點治理干燥、涂膠、熱壓過程 VOCs 排放。

(二)深入推進交通源 VOCs 污染防治



1. 加強機動車排污監控。2017 年 6 月 30 日前,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 7 市政府要在城市主要進口、覆蓋高排放車輛通行的主要道口,至少安裝 10 臺(套)固定式遙感監測設備和 2 臺(套)移動式遙感監測設備。其他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推進固定式遙感監測設備和移動式遙感監測設備安裝工作。遙感監測設備安裝要滿足《遙感監測信息系統及聯網規范》要求。


2. 加強加油站油氣回收監管。對年銷售汽油量大于5000 噸及其他具備條件的 180 家加油站,要安裝油氣回收在線監測設備。油氣回收在線監測設備要按照《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及附錄的有關要求,對油氣回收過程中的氣液比以及油氣回收系統的密閉性、管線液阻等進行監測,并能記錄、儲存、處理和傳輸監測數據。


3. 探索實行高溫天氣機動車限行。各地可借鑒上下班高峰機動車限行辦法,在高溫時段特別是 11:00 至 14:00 期間,實行機動車限行,減少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



1. 汽修行業 VOCs 治理。全面取締露天和敞開式汽修噴涂作業。大力推廣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揮發性涂料,推廣采用靜電噴涂等高涂著效率的涂裝工藝,噴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藝操作必須置于噴烤漆房內,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槍要密閉清洗,產生的 VOCs 要集中收集并導入治理設施。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404 家汽修企業 VOCs 治理,VOCs 綜合去除率要達到 50%以上。


2. 強化餐飲行業 VOCs 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要安裝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抽油煙機和運水煙罩、靜電型和等離子型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凈化設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 95%,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禁止將油煙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區露天燒烤。

(四)積極引導重點 VOCs 企業實施夏季錯峰生產


1. 加強高溫天氣會商研判預報預警。各地環保部門要會同氣象部門,做好高溫天氣聯合研判和預測預報,提前發布高溫天氣預報情況;環保部門要按照精細、精準治污要求,會同工信、電力等部門,及時做好預警及減排工作指導,督促加強涉 VOCs 企業的生產調度及污染控制。


2. 探索實施 VOCs 重點企業錯峰生產。各地要密切關注溫度、日照等氣象條件變化和當地環境空氣質量情況,指導汽車制造、家具制造等工業涂裝企業和書報刊、塑料包裝、包裝裝潢等包裝印刷企業,在高溫等不利條件下,調整生產工藝流程,鼓勵企業在 10:00 點至 18:00 期間實施停產,錯峰到其他時段生產,盡可能減少高強度陽光照射產生的 O3污染。

 

3. 減少市政涉 VOCs 污染作業。各地要合理調整市政作業時間,在 10:00 點至 18:00 點日照強烈期間,禁止進行建筑墻體涂刷、裝飾,市政道路劃線、欄桿噴涂等使用有機溶劑的市政作業。

 

4. 調整加油站裝卸油時間。5 月至 9 月份期間,在高溫天氣下,各地可結合實際,督促指導加油站調整裝卸油時間,除保障民生供應的油品裝卸作業外,加油站卸油作業時間調整到晚 8 點至早 8 點期間。

(五)依法整治取締涉 VOCs“散亂污”企業 2017 年 6 月底前,對全省排查出的 36600 家“散亂污”企業必須依法依規全面整治取締到位,特別是盡早對化工、鑄造噴涂、涂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使用等涉 VOCs 直排“散亂污”企業,嚴格按照斷水斷電、清除設備、清除原料、吊銷執照“四個到位”的標準整治取締到位,并堅決杜絕死灰復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河南省 2017 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 7 個實施方案及考核獎懲暫行辦法》和本方案要求,進一步摸底排查,建立全面詳實的涉 VOCs 重點企業清單;加強對相關企業 VOCs 治理的指導管理,強化督導推進措施,確保按期完成 VOCs 治理任務。VOCs 排放企業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治污責任,制定企業 VOCs 治理方案,落實項目資金,確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二)嚴格監督執法。各地要加強對 VOCs 企業的日常督查和執法檢查,依據相應行業的排放標準和治理要求,對企業 VOCs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原輔料購銷記錄、治理設施耗材的更換流轉等進行監督檢查,推動企業加強治污設施建設和運維管理。對已完成 VOCs 治理的企業,要加強現場執法監管,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對超標排放、治理設施運行不正?;蛲蹬诺冗`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對正在治理的企業,要加強督促指導,確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對不能穩定達標的,依法依規實行停產治理,堅決杜絕無組織排放。

 

(三)加大資金激勵。各地要加大對 VOCs 污染防治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對積極實施原輔料材料替代、實施 VOCs 治理且成效明顯的項目,通過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擴大綠色信貸等方式,給予資金獎補、優惠信貸支持等資金激勵。

 

(四)強化科技支撐。各地要加強 O3 生成機理研究,確定污染源 VOCs 排放成分譜,識別當地 VOCs 控制的重點組分和行業,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支撐。

 

(五)發動全民參與。各地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推進 VOCs 治理中的作用,積極宣傳臭氧和 VOCs 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普及 VOCs 污染防治常識;加大對環保有獎舉報的宣傳力度,全面公開舉報渠道、工作程序和辦事流程等信息,堅決兌現重獎舉報承諾,鼓勵實名舉報、員工舉報、同行舉報,探索建立職業舉報人,形成人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良好氛圍,真正讓環境違法違規者無藏身之地。

 

(六)嚴格責任追究。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要對照時間節點和目標要求,進一步強化“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指導督促企業加快推進 VOCs 治理進度,確保按期完成 VOCs 治理任務。嚴格實行日調度、月排名、季考核、半年獎懲、年終總考評兌現,加強督導檢查,嚴格追責問責,對未按期完成 VOCs 治理任務、臭氧超標嚴重影響優良天氣的地方,省環保廳將在全省進行通報批評,對連續排名靠后的,將對當地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并依法依規依紀嚴格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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