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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9-08-06 09:42:24

      日前,河南印發河南省地方標準《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焦化企業焦爐煙囪執行10/30/100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1年1月1日起,位于省轄市建成區中的焦化企業焦爐煙囪執行10/30/50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詳情如下:


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焦爐生產過程備煤、煉焦、煤氣凈化、煉焦化學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本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16171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雷德法

GB/T 14669 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5439 環境空氣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異煙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479 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2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34 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38 環境空氣酚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90 固定污染源廢氣苯可溶物的測定索氏提取-重量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定電位電解法

HJ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85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煉焦化學工業

HJ87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

HJ944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煉焦化學工業煉焦煤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配比后,裝入隔絕空氣的密閉煉焦爐內,經高、中、低溫干餾轉化為焦炭、焦爐煤氣和化學產品的工藝過程。煉焦爐型包括:常規機焦爐、半焦(蘭炭)炭化爐兩種。3.2常規機焦爐炭化室、燃燒室分設,煉焦煤隔絕空氣間接加熱干餾成焦炭,并設有煤氣凈化、化學產品回收利用的生產裝置。裝煤方式分頂裝和搗固側裝。本標準簡稱“機焦爐”。3.3半焦(蘭炭)炭化爐以不粘煤、弱粘煤、長焰煤等為原料,在炭化溫度750°C以下進行中低溫干餾,以生產半焦(蘭炭)為主的生產裝置。加熱方式分內熱式和外熱式。本標準簡稱為“半焦爐”。3.4揮發性有機物(VOC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根據煉焦化學工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在表征VOCs 總體排放情況時,本標準采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 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3.5非甲烷總烴(NMH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3.6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3.7密閉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3.8密閉儲存將物料儲存于與環境空氣隔離的建(構)筑物、設施、器具內的作業方式,如料倉、儲罐等。3.9密閉輸送物料輸送過程與環境空氣隔離的作業方式,如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氣力輸送設備、罐車等。3.10封閉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于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3.11封閉儲存將物料儲存于具有完整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內的作業方式,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如儲庫、倉庫等。3.12封閉輸送在完整的圍護結構內進行物料輸送作業,圍護結構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如皮帶通廊、封閉車廂等。3.13封閉車間具有完整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關閉。3.14氣相平衡系統在裝載設施與儲罐之間或儲罐與儲罐之間設置的氣體連通與平衡系統。3.15省轄市建成區指省轄市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工業區、產業集聚區除外)。3.16排氣筒高度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3.17企業邊界煉焦化學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

4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20年1月1日起,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自2021年1月1日起,位于省轄市建成區中的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執行表2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煉焦化學工業排污單位主要排污口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噸焦實際排氣量不高于噸焦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噸焦實際排氣量超過噸焦基準排氣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并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焦炭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4.4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5排放氰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現有和新建焦化企業應安裝荒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4.6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的規定執行。

5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1執行時間自2020年1月1日起,煉焦化學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5.2物料儲存與運輸系統5.2.1煤場、焦場應采用密閉料倉或封閉料棚等方式儲存,并配備噴淋(霧)等抑塵措施,廠界內不得露天堆放物料。5.2.2采用汽車、火車卸煤的,翻車機室或卸煤溝應采用封閉形式,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5.2.3煉焦煤、焦炭等物料應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方式密閉輸送,或采用皮帶通廊等方式封閉輸送;焦粉、除塵灰等粉狀物料,應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氣力輸送設備、罐車等方式密閉輸送;確需車輛運輸的,應使用封閉車廂或苫蓋嚴密,裝卸車應采取加濕等抑塵措施,相應料場出口應設置自動感應式車輪清洗和車身清潔設施。5.2.4各料槽、篩分室、轉運站等物料輸送落料點等應配備集氣罩和除塵設施。5.2.5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區應封閉。5.2.6氨及氨水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并采取氨泄漏檢測措施。5.2.7廠區道路應硬化。道路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清潔。5.3裝煤、推焦與熄焦5.3.1焦爐裝煤、推焦除塵系統應采用除塵地面站。5.3.2干熄爐裝入、排出裝置等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5.3.3濕法熄焦塔應設置雙層捕塵板并保持完整。5.4焦爐爐體焦爐爐體及其與工藝管道連接處應密封,正常炭化期間,不應有可見煙塵外逸。爐門頂部設集氣罩,對爐頭煙進行收集處理。5.5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5.5.1冷鼓各類貯槽(罐)及其他區域焦油槽(罐)、苯槽(罐)等有機貯槽(罐)排放氣體應接入氣相平衡系統或收集凈化處理。5.5.2脫硫再生塔尾氣應收集并凈化處理。5.5.3煉焦化學工業企業酚氰廢水處理站格柵井、調節池、預處理系統、厭氧系統應加蓋并配備廢氣收集處理設施。5.5.4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有機貯槽(罐)排放氣體、脫硫再生塔尾氣、酚氰廢水處理站廢氣等含VOCs廢氣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表1、表2及4.4條的要求。5.5.5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其他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GB37822規定。5.6其他要求企業可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6煉焦爐爐頂、企業邊界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6.1企業應對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6.2自2020年1月1日起,煉焦化學工業企業煉焦爐爐頂及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限值按表3中規定執行。


7污染物監測要求

         7.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7.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878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檢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DB41/XXX—XXXX87.1.2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7.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7.1.4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污染物項目。7.2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7.2.1排氣筒中大氣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和HJ732執行。對于儲罐呼吸排氣等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檢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7.2.2常規機焦爐爐頂無組織排放的采樣點設在爐頂裝煤塔與焦爐爐端機側和焦側兩側的1/3處、2/3處各設一個測點;應在正常工況下采樣,顆粒物、苯并[a]芘和苯可溶物監測頻次為每天采樣3次,每次連續采樣4h;H2S、NH3監測頻次為每天采樣3次,每次連續采樣30min。機焦爐的爐頂監測結果以所測點位中最高值計。7.2.3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55的規定執行。7.2.4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選取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或河南省發布的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8實施與監督

       8.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8.2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8.3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8.4對于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8.5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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